1、根据国家、全省的产业政策和旅游业的发展战略及方针政策,编制全县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州下达的旅游资金的立项、审批和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工作。
2、代表县政府行使旅游执政法权,贯彻执行国家及省上有关旅游业的各项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旅游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
3、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对全县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归口申报或审批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审查和申报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和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旅游价格、交通运输、景区秩序等。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指导旅游商品的生产销售、旅游安全、旅游娱乐、旅游行业审计等工作;监督、检查旅游服务质量,受理国内外旅游者的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负责组织全县旅游总体形象的宣传,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市场,组织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和促销活动。
5、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旅游行业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专业技能水平及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6、会同省、州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开发利用全县旅游资源,开辟旅游线路等,并对全县境内的旅游景区进行协调管理和保护利用。负责全县旅游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发布工作。
7、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的财务业务,汇总财会信息和组织财务决算。负责评估旅游企业的经营效益、管理和监督直属企业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导、协调直属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深化改革工作。
8、负责拟定申报局机关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任免和管理。
9、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